汽車吊安全操作規程:
1、一般規定
1.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,經考試合格,此證上崗;
1.2操作人員身體條件應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;
1.3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其它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,嚴禁酒后作業;
1.4嚴格執行“十不吊”的安全規定,并拒絕違章指揮;
1.5必須熟悉所操作起重機的性能、構造、保養、維護知識;
1.6所操作的起重機必須符合各項安全技術標準,并按規定進行維修和檢驗;
2、安全作業規定
2.1起重機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,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與溝渠、基坑保持安全距離;
2.2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,撐腳下必須墊方木。調整機體水平度,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。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。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,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;
2.3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,將已經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,作業中嚴禁板動支腿操縱閥;
2.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,嚴禁猛起猛落臂桿,在高壓線附近垂直或水平作業時,必須遵守有關最小安全距離的規定;
2.5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,應按規定程序進行。在伸臂的同時;
2.6作業時,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。伸縮式臂桿伸出后,出現前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,必須經過調整,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;
2.7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、起重機傾斜等情況,必須立即放下吊物,經調整、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;
2.8進行裝卸作業時,運輸車駕駛室內不許有人,吊物不得從駕駛室上方通過;
2.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,性能應相近,單獨荷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%;
2.10輪胎起重機需要短距離帶載行走時,途經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,荷載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,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,并必須緩慢行使。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。
2.11行駛前,必須收回臂桿,吊鉤及支腿。行駛時保持中速,避免緊急制動。通過鐵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時,必須減速慢行。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,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;
2.12行駛時,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;
2.13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(管溝)等構筑物前,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,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。通過地面電纜時應敷設木板保護,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;
2.14作業后,伸縮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、放妥,并掛好吊鉤。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,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。
3、起重作業“十不吊”安全規定:
指揮信號不明不吊;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不吊;斜拉重物不吊;光線不足、看不清重物不吊;重物下站人不吊;重物埋在地下不吊;重物緊固不牢,繩打結、繩不齊不吊;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;重物越人頭不吊;安全裝置失靈不吊。